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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2023-03-17   来源:万能知识网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步伐,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促进我市三年大变样建设的进展,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改造范围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凡在本社区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及地上地下建筑物、住宅、企业、商店等(国家及企事业单位已征地除外)。

二、拆迁

1、塔冢社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分期进行,拆迁前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布拆迁范围;

2、被拆迁人应与“塔冢社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3、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拒不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由社区居委会申请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4、未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经上级主管部门裁决后,仍然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所需的费用由

被拆迁人承担。

三、安置办法

1、立户标准

①截至 年 月 日(时间未定———本报注)原籍是塔冢村居

民及宅基地由居委会确认符合立户条件,并依据1988年郊区农村宅基地清理发证时,取得该户0.25亩宅基地使用权的住户(其中包括原村委会发放的0.25亩以上的户,均按0.25亩计算),塔南路北侧发放的0.15亩宅基地的户按0.15亩计算。

②一个儿子立一户;

③两个以上纯女户,只能有一个随父母立一户(从未向集体申请过宅基地,用旧宅基地调换的宅基地除外);

④老人随子女居住,不单独立户,子女未满18周岁的确权定在父母名下;

⑤对其它新增符合条件需安置的户,按居委会规定另行安排;

⑥对立户确认有争议的,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居民代表大会投票表决;

2、凡符合立户标准的户:(1)原村委会发放的0.25亩宅基地的户由居委会统一安置高层住宅,每户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每户商业面积20平方米;(2)原村委会发放的塔南路北侧0.15亩宅基地的户由居委会统一安置高层住宅,每户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每户商业面积15平方米。(以上两种情况高层住宅面积以规划局审批的实际户型为准)。(3)享受村集体经济

待遇的村民商业面积的分配办法为人均不低15平方米。

3、安置范围

(一)符合立户标准的给予安置;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只作拆迁补偿,不予安置:

①一户多块宅基地,超出立户条件的宅基地按原村委会宅基地管理办法执行;

②离婚夫妇按一户计算,超出立户条件的宅基地只做拆迁补偿,不予安置;

③有房屋有宅基地,但不符合立户标准的只给拆迁补偿,不予安置;

④有房屋有宅基地确认属无子女的孤寡老人,由集体供养,其房屋归集体所有;

四、补偿办法

(一)拆迁补偿

1、凡在本社区内有合法宅基地改建楼房的户,居委会决定采用不评估只测量面积的方法补偿。(1)、原村委会发放0.25亩宅基地的户,经批准后建盖的二层建筑,必须在16米×10.5米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地面上的砖混结构房屋,每户以336平方

米,补偿20万元为基数进行补偿,超出或低于336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50%进行补偿;未盖满全院的以钢或铝合金为结构的彩钢板封起来的院落,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60%予以补偿;(2)、原村委会发放的0.15亩宅基地的户,经批准后建盖的二层建筑必须在10米×10.5米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地面上的砖混结构房屋,每户以210平方米,补偿12万为基数进行补偿,超出或低于21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50%进行补偿;未盖满全院的以钢或铝合金为结构的彩钢板封起来的院落,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60%予以补偿;

(3)、以上两种情况房屋面积的测量由社区聘请专业的机构进行测量。

2、符合立户标准未改建的平房户,由具备国家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赔偿;

3、村南3栋多层楼住户如城中村改造需要拆迁,按国家有关置换标准进行;

4、凡在社区内租赁集体土地上建盖的房屋,按有关城中村改造拆迁政策执行,一律不再安排重建场地;

5、在社区内集体土地上多占、强占、乱建房屋的不予赔偿,建新不拆旧的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不予赔偿。

(二)搬迁安置费补偿

1、搬迁安置费按每户两次计算,每户每次3000元,计6000元。电话移机费每次158元/台×2次=316元;空调移

机费150元/台×2次=300元,柜机200元/台×2次=400元,窗机100元/台×2次=200元;有线电视每路每次60元×2次=120元进行补偿;宽带每次720元×2次=1440元;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太阳能)每台100元×2次=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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