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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重伤害鉴定标准有哪些

2023-01-03   来源:万能知识网

人体重伤害鉴定标准有哪些

人体因为意外重伤,那是要鉴定的,同时鉴定过程中要符合相关标准。下面就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人体重伤害鉴定标准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第二章 肢体残废

第三章 容貌毁损

第四章 丧失听觉〔4〕

第五章 丧失视觉〔5〕

第六章 其他功能丧失

第七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一节 颅脑损伤

第二节 颈部损伤

第三节 胸部损伤

第四节 腹部损伤

第五节 骨盆部损伤

第六节 脊柱和脊髓损伤

第七节 其他损伤

第八章 附 则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肢体残废

第三章 容貌毁损

第四章 丧失听觉〔4〕

第五章 丧失视觉〔5〕

第六章 其他功能丧失

伤残鉴定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XXX,男,汉族, 年 月 日生,住:XX省XX市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

申请事项:伤残等级鉴定

事实与理由

贵院依法受理的申请人与XXXX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申请贵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申请人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赔偿指数)进行鉴定。

此致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已经鉴定的人体损伤是否仍应适用原定标准

【案情】

1997年11月25日下午2时许,王某与同村村民高某发生口角,高某持刀将王某砍伤。1997年12月,经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情属重伤,后高某畏罪潜逃。2008年王某因病死亡,2014年5月高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时,市公安局鉴定机构受县公安局委托依照2014年1月1日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损伤标准》)规定对王某当年伤情重新鉴定,结果为王某损伤应构成轻伤一级。

【分歧】

本案中,对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是适用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损伤标准》,还是适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以下简称原定标准),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适用致伤行为发生时的标准进行鉴定,否则既是对被害人的不公平,也有放纵被告人的嫌疑。第二种意见认为,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按照《损伤标准》不构成损伤或者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损伤标准》。

【解析】

同意第一种意见,本案应该适用原定标准进行人体损伤鉴定。

1.已经鉴定的案件不属于“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审判或者正在审判的案件,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原鉴定标准。但按照《损伤标准》不构成损伤或者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损伤标准》。该规定属于从旧兼从轻原则,但不应适用于已经鉴定的案件,根据文义解释,“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应指尚未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根据案情需要进行人体损伤鉴定以便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虽然尚未审判或者正在审判的案件,但已经进行鉴定的,不属于“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案件。

2.如果随意推翻之前的鉴定,将产生诸多不良后果

其一,假如对已经鉴定的案件也适用从旧兼从轻处罚原则,经过鉴定但尚未审判案件的被告人将会极力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以各种理由否定之前鉴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损害鉴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如果放任这种行为,将导致刑事审判程序的混乱,让司法机关无所适从,被被告人牵着鼻子走。

其二,鉴定意见书的法定性和权威性虽然没有生效裁判文书强,但也是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的,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假如依照新标准进行重新鉴定,势必在实际伤情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推翻之前的鉴定,对裁判形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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