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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

2023-03-05   来源:万能知识网

(七)考核任免培训处。

拟订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位分类、考核、职务升降、职务任免、竞争上岗、培训、纪律、奖惩、辞职辞退、轮岗、回避等制度并组织实施;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承办市直行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副处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及科级领导职务任免手续和交流手续;指导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实施公务员制度工作;负责区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科级职务任免审核备案工作;研究拟定事业单位职员岗位设置、考核、任免培训、奖惩、辞职辞退等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事业单位科级以下人员职务设置管理;办理向市人大提交市政府组成人员任免提案和以市政府名义任免公务员的手续;拟订全市公务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市奖励表彰工作。


(资料图片)

(八)农民工处。

统筹协调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农民工工作重大决策和部署,拟订我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督促检查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九)劳动关系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关系相关政策;拟订全市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相关政策并组织落实;负责企业裁员方案的审查工作;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工作;负责劳动关系认定工作;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拟订并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工作。

(十)工资福利处。

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基金管理。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确定和工资变动工作;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时间、假期、工龄认定和死亡抚恤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业务工作。?

(十一)养老保险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企业职工(含城镇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拟订具体办法和实施意见;拟订全市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和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企业职工退休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以及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贯彻死亡职工遗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以及补充养老保险规则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转企后相关政策规定。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全市农村养老保险的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及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指导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监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及保值、增值,开展农村保险的调研和政策指导。

(十二)失业保险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贯彻落实省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组织建立全市失业预警制度;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拟订全市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办法;指导和规范失业保险和失业人员信息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依法审核市本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使用;指导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三)医疗保险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的方针政策;拟订、完善全市医疗保险制度;拟订全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医疗保险定点的资格审核及审批;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拟订、组织实施、协调和管理;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十四)工伤保险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全市工伤保险基本政策、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负责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伤保险处)职责是:制定全市工伤、生育保险基本政策、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工伤、生育保险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管理政策;制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负责职工工伤认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

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伤保险处)职责是:制定全市工伤、生育保险基本政策、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工伤、生育保险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管理政策;制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负责职工工伤认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

(十五)调解仲裁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并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负责本地区仲裁员的聘任、管理和培训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及相关协调工作。

(十六)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并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拟订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七)市政府绩效考核办公室。

负责拟订政府绩效评估内容、方法和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

(十八)信访处。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群体性突发事件预警稳控及应急处理;负责信访事项受理、复查、复核工作;承担局机关、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市委、市政府接访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相关信访任务。

(十九)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审查工作。

(二十)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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