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商合作完善全民保障体系合肥安徽宜昌异地甘肃
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确定保障范围和标准。因此,建议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各地市的差异情况,在省级统筹大病政策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设置地市大病保险保障责任。同时,建议大病保险招标时避免将筹资标准、分级报销比例等作为评分主要因素,避免恶性竞争。加强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政策协调。保证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在政策制定和标准执行上协调一致,加强协商,避免单方面调整政策。
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设立合作条款,明确“政策性亏损”界定,将筹资不足情况纳入,实施经营期内通算,明确盈余返还或亏损弥补时间。允许部分地区采用购买服务方式与商保公司开展合作,由财政出资支付。
对于综合服务评价高、控费成效明显的,从结余资金中拿出部分比例进行奖励,调动商保公司控费积极性。鼓励商保公司加强技术研发和专业人才引进,通过降低大病发生率、降低不合规费用等方式,节约基本医保基金支出。
对于承办机构上一个合同期内考核评价优秀的,可以考虑续签下期合同作为考核奖励等,保持双方合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增强长期经营意识,避免人财物等资源浪费;对于评价不合格的,启动再次招标,促进商保公司按照高标准提供经办服务。
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中间平台等手段,在确保数据安全和合理使用前提下,对招标前、承办过程中的数据交换及对接的范围、形式、颗粒度、及时性等进行规定,以便商保公司更好地发挥医疗费用审核和分析作用。
多种措施保障保险公司有效介入医疗过程,包括支持保险公司系统对接、开展医疗巡查、开展医疗费用智能审核、开展跨省医疗票据核查等,支持保险公司在医疗风险防范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建议医疗保障局对于开展外伤调查、医院巡查、医疗费用核查等工作能够进行正式的授权,便于相关人员开展工作。
鼓励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保公司根据参保人员需求推出多元化商业健康补充保险产品,采取政府指导、商业运作、个人筹资模式,加强对商业补充健康保险的宣传力度,开放利用个人账户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提高个人账户资金利用效率。同时,对特殊困难群体提供一定补贴,引导参保人员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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