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融支持新市民安居乐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保险公司应积极发展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第二十二条 助力完善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体系。支持政府部门搭建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促进增加长租房源供给。完善住房租赁市场信用体系,助力政府部门提高住房租赁市场信息共享,提升租金公允性,降低租房成本。
第二十三条 加大住房租赁企业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应向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专属信贷投放,在授信额度、贷款条件、审批流程及信贷规模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降低住房租赁企业资金成本。
第二十四条 加大住房租赁保险市场供给。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产品创新,开展出租人责任险、承租人责任险等保险业务,支持长租市场发展。
第二十五条 满足合理购房信贷需求。商业银行应切实贯彻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符合购房条件的新市民首套住房按揭贷款标准,建立科学审慎的信用评估体系,对符合购房政策要求且具备购房能力、收入相对稳定的新市民,提升借款和还款便利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为符合条件的新市民提供长期低息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应积极满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需求。
第二十六条 发挥住房储蓄业务优势。相关银行应大力发展住房储蓄业务,以“先存后贷”、“恒定低息”的特点降低购房信贷成本,精准满足新市民中远期购房的融资需求。
第二十七条 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渠道建设。商业银行应助力政府相关部门丰富住房公积金手机客户端(APP)、小程序个人自愿缴存功能,畅通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渠道。
第二十八条 提供综合化安居金融服务。银行机构、消费金融公司和地方金融组织应针对新市民在进城、落户过渡阶段的差异化金融需求,合理提供消费信贷产品,提高本地服务比重。保险公司应宣传推广家庭财产保险,提升新市民家庭抵御财产损失风险能力。
第五章 助力培训及子女教育
第二十九条 提供职教培训金融支持。商业银行应加强政府、企业、院校合作,支持打造“政校企联动,产教科一体”的职业教育新模式,优化产品和服务,探索通过地方政府补贴贷款利息等方式,依法合规地促进新市民提高技术技能,增强创业就业能力。
第三十条 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相关银行机构应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切实帮扶家庭经济困难的新市民子女就学。保险公司应积极发展学幼险、子女升学补助金保险、实习责任保险、教育机构责任险等保险业务。
第三十一条 优化托育和学前教育金融服务。银行保险机构应按照政策要求大力支持托育和学前教育,加强新市民聚集区域托育机构金融服务。积极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责任险和意外险业务,助力解决新市民家庭学龄前儿童教育抚养的后顾之忧。
第六章 提高健康保险水平
第三十二条 推出不与户籍挂钩的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加强与医保部门合作,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满足新市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第三十三条 提升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灵活性和接受度。保险公司应针对新市民群体中短期工、临时工较多的情况,将单日用工、当日结算与保险办理相结合,为新市民提供更加灵活、实惠、便利的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加强品牌建设,提高新市民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接受度。
第三十四条 支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银行保险机构应发挥渠道和科技优势,助力医保部门深入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进一步便利新市民就近就地就医。
第七章 加大养老保障力度
第三十五条 加强养老家政行业信贷支持。银行机构应合理满足可持续发展、运营规范、市场口碑良好的养老、家政等相关服务机构的融资需求,推动增加养老服务供给,支持新市民在常住地就地养老。
第三十六条 推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积极参加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针对新市民养老需求和特点,推出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积极推广新市民长期护理保险,探索异地赔付和快速理赔,满足新市民差异化养老需求。
第三十七条 推出养老理财产品和养老储蓄产品。地方法人银行、理财公司应积极研发符合长期养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点的养老理财产品及养老储蓄产品,引导资金优先投向本地养老、健康产业。商业银行应积极推动养老理财产品、养老储蓄产品销售试点落地,提升新市民认知度和接受度,拓宽新市民养老资金来源。
第八章 优化基础金融服务
第三十八条 着力便民惠民服务。商业银行应针对新市民特点设计人性化服务流程,加大配套设施投入,优化账户开立、工资发放等基础服务,提供更多样、更便捷的征信查询服务。合理减免个人借记卡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短信服务费等费用,确保降费政策应享尽享。保险公司应衔接线上线下,提供全流程、移动化、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九条 助力民生资金监管。商业银行应配合政府部门开展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等的资金监管业务,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支持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探索开发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等金融产品,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第四十条 维护新市民合法权益。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及政府相关部门推进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探索建立纠纷在线调解平台。重拳打击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行为,为新市民营造良好金融环境。银行保险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应落实主体责任,畅通投诉渠道,加强投诉处理,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
第四十一条 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和宣传。银行保险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应针对新市民的金融知识需求,深入新市民聚集区域,线上线下相结合,常态化开展理性投资借贷、防范非法集资等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新市民群体金融素养,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防骗反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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