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 甲公司为国内生产数控机床的公司,拥有与数控机床有关的多项发明专利技术。2005年4月,甲
【案例4】
甲公司为国内生产数控机床的公司,拥有与数控机床有关的多项发明专利技术。2005年4月,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分别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根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甲公司获得了乙公司的A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核准使用的商品为数控机床。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甲公司获得乙公司的B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使用权,但合同没有约定甲公司是否可以许可第三人使用该软件。
2005年7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代销合同,约定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试销贴有A注册商标的数控机床10台,销售价格为每台15万元,每销售一台收取代销费2万元。
2006年3月,丙公司以每台15万元的价格向丁公司销售了3台数控机床。丁公司收到3台数控机床后,自己使用一台,将其余两台出租给其他公司。
2006年8月,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将其余7台数控机床的A注册商标清除,更换为自己的C注册商标,并以每台15万元的价格卖出了5台。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出租数控机床的行为是否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并说明理由。
(2)丁公司出租数控机床的行为是否侵犯乙公司的著作权?并说明理由。
(3)根据甲乙之间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乙公司是否可以在中国使用B软件? 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是否可以许可第三人在中国使用B软件?并说明理由。
(5)丙公司更换A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侵犯乙公司的商标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4.【答案】 (1)丁公司出租数控机床的行为不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根据规定,专利权人制造的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丁公司出租数控机床的行为侵犯了乙公司的著作权。根据法律规定,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方法摄制电影作品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影作品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丁的行为属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3)乙公司不能在中国使用B软件。根据规定,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取得某项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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