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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某中外合资企业2001年至2005年境内及来源于A国、B国的所得情况见下表,国内适用优惠税率15%

2021-04-25   

(一)

某中外合资企业2001年至2005年境内及来源于A国、B国的所得情况见下表,国内适用优惠税率15%(地方所得税免征)。A国所得税税率为40%(自2003年起该国税率下调50%)。2005年来源于B国的所得25000元中,其中利息5000元和特许使用费4000元,当地所得税税率40%;生产经营所得16000元,当地所得税税率35%,A、B两国税款均已缴纳。(该企业境外所得税采用限额抵免法)

单位:元(人民币)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境内所得

100000

75000

125000

5000

75000

A国所得

50000

75000

25000

100000

75000

已在A国缴纳的税款

20000

30000

5000

20000

15000

B国所得

25000

已在B国缴纳的税款

9200

要求:28.根据上述资料分别计算该中外合资企业2001年至2005年应在我国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正确答案:

28.  (1)2001年度,该企业A国的税收抵免限额为50000 x 33%=16500(元),故其已缴A国所得税额中有3500元(20000—16500)不能抵免,也不能作为费用列支,须在以后年度的抵免限额余额中补扣,其应缴纳的我国企业所得税额=50000 x 33%+100(R~x 15%一16500=15000(元)。   (2)2002年度,该企业A国的税收抵免限额为75000 x 33%=24750(元),故其已缴A国所得税额中有30000—24750=5250元不能抵免,也不能作为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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