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家税务局在2012年4月对食品生产企业2011年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专项稽查,根据计划部署,要求
某省国家税务局在2012年4月对食品生产企业2011年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专项稽查,根据计划部署,要求各个相关企业于2012年3月底前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以书面报告形式报所在县(或市)税务稽查局。
2012年2月18日某县食品生产企业的财务人员找到信达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张鑫,要求对企业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代理审查,出具增值税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并代为撰写向县税务稽查局的自查报告,同时表示此项业务的报酬可以不通过税务师事务所而直接付给张鑫个人。
按照注册税务师执业的有关要求签订协议后,张鑫及其辅助人员于2012年2月18日~2012年2月28日对该食品生产企业2011年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该超市经常从农民、集贸市场的小商贩处购进农产品,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购进原材料和销售产品取得的运输发票上有分别注明运费和装卸费的,也有将运费和装卸费合在一起开为“运杂费”的,企业都抵扣了进项税额。
问题:
(1)张鑫能否代食品生产企业撰写向县税务稽查局的自查报告?为什么?
(2)此项业务张鑫能否个人收款?并简述理由。
(3)食品生产企业增值税缴纳中存在何种问题?
(4)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要求张鑫在鉴证报告和自查报告中对企业存在的问题不予反映,张鑫在执业时应如何处理?
(5)如果张鑫在代其出具自查报告和鉴证报告时未如实反映上述问题,造成食品生产企业少纳增值税,双方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正确答案:(1)张鑫可以代食品生产企业撰写自查报告,这属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范围中的“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业务。(2)张鑫个人不可以收款,注册税务师执业应该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承接业务。(3)该食品生产企业存在多抵扣进项税额问题。①农产品收购发票只能是收购企业向农业生产者开具,该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向农民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但不能向集贸市场的小商贩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由于向小商贩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导致多抵扣了进项税额。②运费发票只能按运费和建设基金的合计数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合计写为“运杂费一的运费发票不得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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