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某旅行社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内地观光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团在北京游
2021-04-26
2001年2月,某旅行社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内地观光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团在北京游览4天,其中2月12日是游览长城。该旅行社委派张某担任该团陪同。张某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游览长城的日期改为2月14日,即离京的前一天,而将2月11日改为购物。旅游团的团员对此变更曾表示异议,但张某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2月13日晚天降大雪,2月14日晨该旅游团赴长城时,积雪封路,只得返回。翠日,该旅游团离京返港后书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未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旅游团未能游览长城,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旅行社则辩称。该旅游行程,属导游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而导游张某则辩称,造成长城未能游览,是由于大雪封路的原因,属于不可抗力,依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1)导游员的辩解是否成立?为什么?什么是不可抗力?
(2)旅行社的辩解是否成立?为什么,旅行社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1导游员的辨解是没有道理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在接受旅行社的委派进行导游活动的过程中,不得私自删减、增加、变更接待计划。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旅行社的辨解也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导游人员是接受旅行社的委派而从事导游活动的,旅行社应对导游人员带团过程中的行为负责。国而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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