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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

2021-05-02   

《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A.5

B.10

C.15

D.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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