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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

2022-01-05   

收入比例法

  此种方法是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的计算贫困线的方法,后来人们用来计算最低工资。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平均收入的40%-60%作为这个国家或地区的贫困线,亦即最低生活保障线。据此通过统计得出某地区的职工的平均收入,然后相应地乘以40%-60%之间的系数,从而确定为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例:通过统计调查,得出广州市200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00元,按照国际上一般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40-60%,则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应在720元-1080元之间。

  (5)超必需品剔除法

  该方法根据住房消费调查资料,从职工全部消费支出中逐一剔除那些超必需品,将剩余部分作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职工平均赡养系数,用计算公式为:

  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平均消费支出-平均超必需品消费支出)×职工平均赡养系数 调整因素a

  在此方法中,超必需品的确定是根据消费商品的需求弹性系数,把需求弹性系数大于1的定义为超必需品。

  (6)生活状况分析法

  生活状况分析法又称生活形态法或'剥夺指标法'。该方法的理论依据源于研究贫困学者汤森提出了一套剥夺指标,汤森通过收入与剥夺指数的关系研究,发现了'贫困门槛'的存在。他首先从人们的生活方式、消费行为等'生活形态'入手,提出一系列有关贫困家庭生活形态的问题,让被调查者回答,然后选择出若干'剥夺指标',再根据这些剥夺指标和被调查者的实际生活状况及消费和收入,求出贫困线,亦即最低生活保障线。在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基础上,加调节因素a,即为职工的最低工资。其计算公式为:

  最低工资标准=贫困户人均收入(贫困门槛)×人均赡养系数 调整因素a

  (7)累加法

  累加法是一种收入比例法,它是通过统计调查出某地区的职工工资,然后确定达到某一累积概率的工资额,以此作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职工工资次数分布列的累积概率的25%确定为最低工资标准,通过抽样调查,得知广州市2002年职工月工资的上四分位数工资为900元,则最低工资标准可确定为900元。

  (8)分类综合计算法

  所谓的分类综合法是国内研究者提出的确定贫困线的方法,确定最低工资时对此方法的借鉴,形成了确定最低工资的分类综合计算法。此方法将国际上比较常见的确定最低工资的5种方法,即必需品法、恩格尔系数法、平均数法、累加法和生活状况分析法加以综合应用,从而确定最低工资。

  分类综合计算法的具体操作步骤为:(1)选择调查点。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确定一些有代表性的区域作为调查点。用“生活形态法”确定“贫困的一群”。(2)确定生活形态的剥夺指标和生活必需品清单。其确定方法是民主讨论和抽样调查相结合。最后确定表示贫困户生活形态的指标(剥夺指标);然后,用最后确定的生活形态指标筛选出符合贫困户生活形态的被调查户,并进一步寻求以下答案:贫困户所占比例(贫困面),贫困户的职业构成、性别构成和年龄构成,一般市民和贫困户的收入状况。为以后的逐年调整做好准备。(3)用'市场菜蓝法'确定生活必需品清单和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以上确定的生活必需品,乘以该地区相应的市场价格,计算出购买这些消费品所需的费用,以此作为职工本人的最低生活费;再乘以职工平均赡养系数,得出赡养人口费用;最后将以此费用加上一定的教育训练等费用,得出最低工资额。(4)由以上数据求出收入比例和恩格尔系数,使今后每年的调整得以用更简便的方法进行。根据调查获得的数据,用收入比例法调整,用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除以城市居民人均收入,对最低工资进行调整。

  适用人群

  凡是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应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然而,由于乡镇企业的劳支者情况比较复杂,所以其是否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另外,勤工俭学从事有收入工作的学生不实行最低工资制度。

  国际标准

  最低工资的国际标准是由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成立起,一直对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特别关注。国际劳工组织在总结世界各国确定最低工资的重要经验的基础上,在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中,有关最低工资问题制定了明确的条款。国际劳工组织在各国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的过程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曾起过不可忽视的作用。

  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宣言中指出,需要有“足够生活工资的条款”。

  1928年,第11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关于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确立办法的第26号公约和第30号建议书。

  1944年通过的费城公告中,国际劳工大会特别强调保证“所有职工最低生活工资”的重要。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人权宣言中指出,任何人都有享受公平合理的劳动报酬的权利,以保证劳动者和其家人具有人的尊严。1949年还通过了工资保护条约第95号和建议书第85号;

  1951年,在第34届国际劳工大会又专门通过了关于在农业中建立最低工资确定办法的第99号公约和第87号建议书。1951年还通过了同酬条约第100号和建议书第90号。

  1970年,第54届国际劳工大会再次通过了面向发展中国家特别推荐建立最低工资确定办法的第131号公约和第135号建议书。135号建议书提出:“确定最低工资,应当成为旨在战胜贫困、保证满足全体工人及其家庭需要的政策内容之一”。“确定最低工资的根本目的是为工资劳动者得到可容许扔最低水平工资提供必要的社会保护”在国际劳工局的推动之下,最低工资制度作为国家干预分配,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为国际社会所公认。

  国际间最低工资问题的研究很快表明,任何试图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最低工资率的想法都不现实。如果国际最低工资率以最低水平国家的工资为基础,对高工资标准的国家则没有作用;如果以较高标准国家的工资为基础,低度水平或较高标准国家的工资为基础,低水平或中等水平国家则无法达到。因此,国际劳工大会决定制定有关最低工资的一般原则和方法,第131号条约列举了在决定最低工资水平时需要考虑的因素。这些因素是:

  (一)根据国家的一般工资水平,生活费用,社会保障福利和其它阶层人员的相对生活标准,最低工资要能满足职工和其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

  (二)要考虑与之相关的经济因素,包括经济发展的水平,劳动生产率水平以及实现和保持高的就业水平。不难看出,国际上确定最低工资的标准一般考虑城市居民生活费用支出、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最低工资的基本目的是为了维持工人身体健康以取得劳动效能所需要的最低生活水平。要确定最低工资,值得注意的要点是:“最低生活标准”的含义,以确定出一个合适的最低工资水平。一些国家的法律对最低工资作了这样的规定:它要能满足职工本人对物质产品和精神文化生活的正常需要,同时要能够维持其家庭成员的生存。

  完善最低工资制度的对策建议

  加强对完善最低工资制度的宣传力度。

  提高最低工资立法层次,尽快出台《最低工资条例》,建议由人大单项立法。

  强化最低工资制度的宏观调控职能作用,国家应加强对各省省会之间最低工资标准的综合平衡。

  建立科学合理的最低工资的调整机制,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工作。

  应明确最低工资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最低工资标准水平应具备保障职工本人及家属最低基本生活的需要。

  地区之间最低工资差别应小于平均工资差别。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应考虑地区物价、最低收入户家庭消费结构的变动、赡养人口变动的因素外,还应考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状况等因素。

  最低工资要遵循非效益原则。即劳动者只要在正常劳动时间内履行了劳动义务之后,就必须得到不少于社会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不论其所在单位效益好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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