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经济区
对待。同时,考虑到了参与开发的程度应根据各国人民的营养需要,并且必须和避免对沿海国渔业造成不利影响。不过,公约规定,这些条款不适用于经济上极为依赖于开发其专属经济区生物资源的沿海国的情形。这条规定主要是依冰岛的要求作出的。同时公约还很具体地规定了参与开发的地理不利国家和内陆国不得把这种权利转给第三方。
这些条款显示了内陆国集团的影响。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内陆国与地理不利国家组成一个集团共有在56个国家参加,其中内陆国30个,地理不利国家26个,他们对海洋法各项问题,特别是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问题表达了自己的主场和主张,是一个很有影响的利益集团。在他们的极力争取下,专属经济区制度的条款中地体现了他们的利益。如规定他们“有权”参与开发,同时有关条款规定当沿海国对生物资源的利用设什么剩余部分时,也应该订立一个各方都满意的协议,以使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家得以参加开发。
解决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行使主权权利的争端
沿海国集团认为,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和矿物资源属于沿海国,剩余资源量和剩余捕捞能力应由沿海国来确定。这项权利是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因而不能审查。由此而引起的争端也不能接受强制管辖,应由各方协商解决。而发达国家和内陆国集团则强调,在专属经区内行使主权权利的争端必须提交强制程序。
经过协商,双方取得了一项折衷案文:载入公约第297条主要规定,1)沿海国无义务同意把争端提交强制程序;2)某些争端,任何一方提出即可提交强制程序;3)“强制调解程序”中,调解委员会的报告对当事各方无拘束力。
专属经济区-划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有一些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的立法规定,在从其领海基线到与邻国之间的中间线的距离不足200海里时,其专属经济区的范围到中间线为止。也有一些国家规定,在其经济区和其他国经济区相重叠时,专属经济区的边界由有关国家协商决定。
专属经济区-设立 在海洋法公约出台之前,只有部分沿海国实行200海里国家管理海域。到1978年,所调查的130个国家中,有69个国家主张200海里国家管理海域,但名目各不相同。到1981年,对152个国家和独立领土统计,主张国家管辖海域超过12海里领海的有119个,其中90个国家主张200海里海洋管辖区域。其中,主张200海里领海的有14个,200海里渔区的22个,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54个。截至1995年,世界上共有112个沿海国确定了200海里区和专属经济区。其中专属经济区80余个。
沿海国在建立200海里管辖区域时,需要通过国家立法确定管辖区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在这方面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1)以拉丁美洲国家和非洲国家为主,宣布主权和管辖权扩展到200海里水域及其资源,属于领海概念。这些国家的立法通常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前进行的。2)以欧洲某些国家为代表,将现在渔区范围扩大到200海里。其法律内容和原来的渔区设有显著的差别。3)以几个印度洋国家为代表,采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案文所规定的型式。4)以苏联和美国为代表,实行渔区加养所区的规定。苏、美将自己扩大的管辖区域命名为“养护区”。这类国家的法律作出了在200海里区域范围内资源总允许捕获量的规定,以评价国家捕捞渔业资源的能力,并分配剩余量给外国渔民。
在建立200海里海洋区域令发布后,各国都采取了以下措施,特别是渔业方面的:1)制订200海里区域的执行规章和临时管理规章。2)与外国签署双边或多边渔业协定。3)发放捕鱼执照。4)进行国际合作,请如和外国公司建立联合企业,建立新的渔业合作关系等。专属经济区的设立,使沿海地区的自然资源有效地置于沿海国的管辖之下。在过去,一些海洋大国的渔船队曾在邻近其他国家的海域滥肆捕捞,严重危害这些国家的渔业利益。在专属经济区制度下,沿海国有权管理沿海渔业、采矿业以及一切有关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这样就可以有利于这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并使其为沿海国人民的利益服务。但另一方面,如果各国都设立经济区,则世界上的海洋将有1/3划归经济区范围,国家管辖下的海域将有3700余万平方海里,而国际区域只有6700余万平方海里。其结果必然使海岸线长而又面向大洋的国家,以及位于大洋中的一些由岛屿构成的国家,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
专属经济区-现状问题
科技的发展、人类对海洋的广泛利用,使海洋在沿海国的国民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海洋的开发程度也越来越深。当人类的开发活动违反了一定的规律、超过了一定的限度时,海洋环境的破坏就不可避免地将要发生。目前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开发活动就面临着这些问题:
渔业资源
海洋的生物资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人们常用最大持续产量来表示一种生物资源可以承受的捕捞量。但由于生物的复杂性,有时这种通过模型的模拟得来的数据并不可靠。六十年代,生物学家们认为秘鲁缇鱼的最大持续产量为600~800万吨,但1973年则发现只有200~400万吨左右。近年来,世界捕鱼船的数字和吨位都在增加,但是产量仍在近亿吨上下。这说明资源是有限的,控制捕捞量提维持持续生产的可靠必法。
航运混乱
航运事业的发展,使得浩渺的大海显得越来越拥挤。由于各类船舶的主要航行区域是在国家管辖范围之内,而海上航行的管制相对落后,因此越是靠近港口和交通要道事故便越多。据统计,多佛尔海峡每天至少发生一起海损事故。据国际海事协会统计,每年的海损事故率大约在5~10起/每天。目前,随着特种船舶比例的增加和船舶的大型机,海损事故对船舶和环境造成的危险也越来越大。值得一提的是,这些事故中的80%是由于驾驶人员失职或不称职造成的,设备问题仅占20%,而这20%中还包括操作不当的因素。
污染
海洋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和运输给人类带来福音,同时也可海洋造成了严重的污染。钻井平台在海域内工作,受气候、腐蚀影响严重。一旦发生事故,钻井平台的漏油有相当可观,动辄达数万吨。如1969年1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巴巴拉海峡油井井喷,漏油12,900吨,77年4月北海挪威海域油田钻井平台井喷,漏油20,000吨。80年1月,尼日利亚近海油井井喷,漏油20,000吨。
海洋还是石油的主要运输途径,占总产量半数左右的石油是通过油船运输的,总的运输量达到十几亿吨。这些海上的移动油库随时可能造成大面积的污染。1959~1972年,据统计有61件严重油污事件发生,泄出的石油达84万吨之多。
军事活动
目前,世界几个海洋大国对海洋的不当利用更给海洋平添一分危险的气息。以世界排名前四位的核大国为例,无不把海洋作为三位一体核战略的主要阵地,战略核潜艇越造越大,数以百计的庞然大物带着毁灭性的武器悄无声息地在大洋中穿行,一旦发生事故,危险的后果无法估量的。另一方面,游弋在世界各地的大国舰队也随时危胁着周边地区的安全。在这些钢铁兽面前,上百万平方区域内的和平是脆弱的。只有保持自己的海洋的有效监检,才能给和平更多的希望。
专属经济区-法律地位
沿海国建立200海里经济区的主张得到广泛支持后,法律地位的问题形成了以发展中国家包括部分发达国家为一方,以苏、美等海洋大国为一方的激烈争论的局面。前者主张专属经济区是国家管辖区,沿海国可以进行专属管辖;后者则认为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只能行使管辖权而不是专属管辖权,并且强调专属经济区属于公海的一部分。
1957年《非正式单一协商案文》中关于“公海”的定义中规定公海一词所指的海域不包括一国的专属经济区,反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合理主张。尽管苏、美等国在后续的会议上仍然唱反调,要求经济区在主要方面保持公海性质,但是在各期案文中,都没有改变原来的提法。所以,目前较主导地位是看法专属经济区既非领海也非公海,其地位是自成一类的。
在《海洋法公约》第55条“专属经济区特定法律制度”中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个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受本部分规定的特定法律制度制约,在这个制度下,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的自由均受公约有关规定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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