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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分析师

2022-01-05   

近来美国证券市场频繁爆出的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丑闻,可以说与此不无关系。Fuller和 Jensen(2001)认为,分析师对公司盈利“不切实际”的乐观预测对公司管理层造成的压力,将使其采取危险的战略和投资行为,严重影响公司的健康经营状况。

  由此可见,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证券分析师对公司盈利的过高估计比较容易触发公司管理层的机会主义倾向,采取短期利益最大化行为,导致代理人间题;同时,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被扭曲,降低了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当公司的股价高于内在价值时,公司管理层更倾向于进行增发股票融资,内部人倾向于将手中持有的股票套现,最终损害市场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投资者的市场信息。

  2、对市场投资者行为的影响

  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是市场投资者的重要信息来源,分析师被普遍认为掌握着较高质量的“私有信息”。因此分析师的言论通过影响投资者的决策行为,最终对整体市场走势产生影响。

  证券分析师与市场投资者之间的行为影响可以是正向的,也可以是反向的。特别在市场整体处于上升趋势,投资者存在普遍看好后市的预期心理情况下,分析师保持客观理性的心态尤为重要。行为金融的一系列研究表明,市场投资者普遍存在过度反应、自信乐观等情绪倾向,从而投资者对已形成的信念不易做出调整或调整较慢。因而在一个上升性的市场上,证券分析师应努力保持冷静、客观和理性的立场,否则分析师的乐观倾向更易导致在市场中价格正反馈机制的形成与扩散,从而在事实上起到推升市场整体价格,形成股市泡沫的作用。而证券分析师对市场和公司的理性评价,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减弱市场的“非理性繁荣”。Miller(2002)指出,无论是商业媒介还是监管系统,其均将美国股市20世纪的互联网泡沫的产生部分归因于分析师,在当时的市场气氛下,分析师为与互联网相关的公司证券设置了过高的价值和价格目标,从而造成了互联网泡沫的堆积。

  此外,证券分析师与市场投资者普遍洋溢的乐观情绪,甚至将影响公司管理层对本公司经营状况的客观评价。本来,公司管理层作为内部人,相比之下对本公司的内在价值有较为客观的理解。然而,Schultz和Zirman (2001)对20世纪末美国股市互联网公司股票IPO的研究认为,在整个市场对互联网股票充满乐观、极力追捧、市场泡沫成分明显时,公司管理层却并不认为公司的股价高出其内在价值,公司内部人不愿卖出所持有的股票。由此可见,尽管投资者和公司管理层能够对证券分析师施加或产生直接、间接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并不是主要的。相反,证券分析师却因为其在市场中所处的特殊地位、自身的声誉及其所处机构(投资银行或基金等)的声誉或实力,对公司管理层或市场投资者产生较大影响,并通过公司管理层或市场投资者的行为及其相互作用,进而影响市场整体的有效性。因此,保持证券分析师研究的独立性、真实公正性和有效性,是有利于促进证券市场运作效率和长期规范化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我国证券分析师的行为与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证券分析师主要分布在证券公司和咨询机构中,俗称“股评家”。他们的言论通过媒体每日都影响着市场投资者。而当前的现状表明,我国证券分析师的行为并不能让市场投资者感到满意。

  一、证券分析师的行为及存在的问题

  林翔(2000)研究分析了1998年4月至1999年6月我国证券咨询机构预测的效果,研究发现咨询机构推荐的股票在推荐公开前有明显的超常收益,相反在推荐公开后却存在显著的负超常收益。其研究认为我国的证券咨询机构并不是致力于收集和分析财务信息,其拥有的私人信息少,缺乏行业分析能力,靠与客户“合谋”来赚取利润。朱宝宪和王怡凯(2001)研究了 1991年1月至11月证券媒体选股建议效果,结果表明咨询机构推荐的短线投资股票组合收益要高于投资基金的收益,而推荐的中期投资股票收益低于大盘。其研究认为咨询机构具有一定的把握市场短期热点的能力。

  由此可见,与世界主要证券市场的分析师注重基本面分析的价值型推荐不同,我国证券分析师倾向于短线技术分析的“投机”型。其“私有信息”往往是有关股票操纵的内幕信息,而不是有关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信息。这些现象反映了我国证券分析师中存在的分析取向和职业道德问题。

  首先是分析取向问题。目前我国各类有关证券市场的期刊中的股票推荐,大部分以技术分析或主力机构动向作为推荐的依据。一方面投资者在这种分析取向的影响下,更倾向于采取市场投机行为,导致市场投机气氛加重;另一方面,这种分析取向降低了证券分析师对基本分析和实地调研的注重力度,导致上市公司的虚假财务状况不能及时揭示,最终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不利于市场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真实反映各个层面的经济状况。2001年8月,银广夏财务丑闻被揭发前,以证券公司研究所或研发部名义发表的有关银广夏的分析报告,没有对银广夏的经营业绩提出疑问。在蓝田股份业绩造假案中也存在类似的现象。

  此外,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面临分析师的职业道德风险。部分证券分析师利用虚假消息、内幕消息、市场传言或主观臆断作为分析依据,误导投资者;甚至与主力机构或庄家等相互勾结,共同制造假象,在毫无基本面价值支撑的股价拉升中扮演“吹鼓手”和“黑嘴”。这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挫伤了投资者的市场信心。

  因此,加强证券分析师管理,充分发挥证券分析师在维护市场效率中的积极作用,是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建设所必须的。

  二、分析师制度建设的自律与监管并重

  从我国证券市场诞生以来,证券分析师就与市场的发展相伴相随,同样面临着不断规范的过程。2000年7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成立,我国证券分析师走上了行业自律的道路。分析师自律以《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提出的“独立诚信,谨慎客观、勤勉尽职、公平公正”为原则。2002年报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新成立证券分析师委员会取代原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以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更有效地履行行业自律职能。

  然而仅有行业自律是不够的,由于证券分析师的行为将影响多方经济利益,其职业道德风险与代理人间题难以单靠行业自律来解决。在国外发达资本市场(特别是美国),证券分析师的管理以行业自律管理为主,司法行政管理为辅。在美国,由于“卖方”分析师与投资银行的利益相关性,其成为司法行政监管的重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经常对投资银行的分析师进行审查,力求最大限度减少分析师的职业道德问题。2001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突出强调“执业回避”条款和“信息披露”条款,目的在于使证券分析师保持“独立性”和“利益不相关性”,从而保证咨询意见和研究报告的公正性。

  然而,从现实来看,仍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券分析师制度,通过证监会与行业的共同努力,保证证券分析师独立公正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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