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佣金
交易佣金的最高上限比例为3‰,故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判例均按照最高上限3‰来确定佣金收取标准,显然这对于投资者来说极其不公,且不利于引导、规范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行为。
大家都清楚,在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不论是专业、信息、资源等方面,证券公司始终处于强势方,投资者处于弱势,而且在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中,交易佣金是其最主要的收益来源,更何况一般的证券委托交易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均是证券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在此情况下,如仍出现佣金条款约定不明确(或者未约定)的情形,证券公司就很明显的存在过错,甚至有可能存在欺诈或隐瞒。试想,作为一个合格的证券公司难道连一佣金的条款都搞不清楚吗?显然这绝不可能,因为一个规范的证券公司不仅有其专业的人力、技术资源,还有其早已制订并经过备案的佣金收取标准,更何况交易佣金是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最主要收益来源,是主要的利润点。所以说不论什么前提,如果证券交易佣金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证券公司肯定存在相应的过错。
因此在佣金条款约定不明确(未约定)的前提下,如果司法判决均支持证券公司按照最高上限标准收取佣金,不仅将直接导致证券公司故意回避与投资者之间协商佣金事宜,更将导致证券公司设计的所有格式文本均将佣金条款事宜淡化、模糊化甚至抹杀,从而使得证券公司利用该不明确的条款(或者未约定的条款)来实现最高上限标准的佣金收益。
3、佣金条款理解产生争议的处理
如果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约定了佣金条款,但是投资者对于该条款的理解与证券公司之间存在争议,则投资者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所确定的“格式条款解释原则”来维权。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按照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如果投资者就证券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中的佣金条款理解产生了争议,且各方就条款的理解存在多种解释,那么就应当作出有利于投资者方的解释。如果证券公司的格式文本条款与双方协商签订的文本条款不一致,则应当采用协商签订的非格式条款,而不能采用格式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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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律师网/段小强律师
佣金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您的交易。
佣金的重要性,见下表,以股票为例
1、假如您的资金量为10万元,每月交易4次,佣金为0.1%、0.2%、0.3%等三种费率情况下的交易成本节约一览表:
证券交易客户
资金量
每年交易次数
年交易量
佣金
每年交易成本
每年节约成本
节约成本产生的收益率
A
10万
48
960万
1‰
9600
19200
19.2%
B
10万
48
960万
2‰
19200
9600
9.6%
C
10万
48
960万
3‰
28800
0
0%
用柱状图显示节约成本的情况,哇!节约好多的手续费! 2、假如您资金量为10万元,每月交易20次,佣金为0.1%、0.2%、0.3%等三种费率情况下的交易成本节约一览表:
证券交易客户
资金量
每年交易次数
年交易量
佣金
每年交易成本
每年节约成本
节约成本产生的收益率
A
10万
240
4800万
1‰
96000
96%
B
10万
240
4800万
2‰
96000
48000
48%
C
10万
240
4800万
3‰
14400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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