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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税

2022-01-05   

  在日本,包括:

  (1)因法人赠与而取得的财产;

  (2)扶养义务人之间作为生活费、教育费而赠与的财产;

  (3)公益事业接受的赠与财产中确实用于公益事业的部分;

  (4)公职候选人选举运动中接受的金钱及其他财产。

  另外,日本还将下列财产利益定义为准赠与财产,并对之课税:

  (1)信托受益权。但残疾人因依据该特殊残疾人为受益人的特殊残疾扶养信托合同被排除在课税对象之外。

  (2)保险金。当保险金受益人并非投保人时,对此笔兑现的保险金要课税。

  (3)定期金。当定期金的给付人并非领取人时,对此笔定期金要课税。

  (4)因低额受让带来的利益。以显著低廉的价格(低于市价的1/2时),接受转让的情况下,视接受该转让者因该财产转让人的赠与取得了与该价格和财产之间差额相对应的金额,法律对此部分课税。

  (5)因免除债务等事业的利益。不支付价款或以显著低廉的价格接受债务免除、转移或第三者偿还债务而带来的利益时,接受免除债务等利益都被视为因免除债务者的赠与取得了与接受该利益时的价格相当的金额。

  (6)其他利益。

  3.征税税率

  美国赠与税实行的是累进税制,10000美元以下免税,10000美元以上的,税额为一定基数加上超出额与税率的乘积,税率幅度因赠与额不同而在18%--60%之间波动,但财产转移额在21,040,000之上者,直接缴纳转移额的55%做税,而无需加基数。依照美国2002年对赠与税做出的最新修订,每位美国公民在一年中对某一个人赠与10000美元(1932—1976年是3000美元)以上的,都应缴纳赠与税,但每位美国公民在其一生中有700,000的免税赠与与遗产遗留额度,即在此范围内的财产转移无需付税。

  在日本,首先从课税价格中扣除基础扣除(目前为60万日元)和配偶扣除。配偶扣除是婚姻存续20年以上者从配偶处接受居住用不动产或取得该不动产的金钱赠与时所承认的扣除(承认2000万日元以内的扣除)。对扣除上述之后的余额适用税率表(税率在10%至70%之间,超过2亿日元的,适用70% 的税率),

  4.美日赠与税的发展趋势

  (1)监管力度在不断加强。正如开篇注释中提到的,克林顿在竞选总统时,曾被问及用什么来偿还巨额国债,他的回答是加强今后10年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征收工作。

  (2)征税的标准有提高的趋势。移居美国2002年最新法律规定,美国公民医生可减免的税额到2006年将增加到1,000,000美元。

  世界赠与税立法模式

  世界各国赠与税立法实践的6种模式

  1.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这种模式为多数国家采用。比如美国、日本、韩国等。

  2.遗产税和赠与税同时课征,但对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的财产除按年或按次课征赠与税外,还需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对其生前赠与的财产总额与遗产合并一起征收遗产税,原来已缴纳的赠与税给予扣减。目前意大利、新西兰等少数国家采用此种模式。

  3.仅开征遗产税,但对被继承人死亡前若干年内赠与的财产追征遗产税。如:英国对被继承人死亡前7年内赠与的财产课征遗产税;新加坡对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课征遗产税。

  4.只开征遗产税,对生前赠与不征税。如伊朗,只对因继承或受遗赠而获得的所有财产征收遗产税。

  5.只征收赠与税,不征收遗产税。如:加纳,只对平常赠与征收赠与税,对遗嘱中遗留财产和无遗嘱的财产继承均不课税。

  6.对遗产和平时赠与都不征税。根据库珀·赖布兰特国际会计公司收集的97个国家(地区)1988年的税收资料,世界上还有32个国家和地区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中国为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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