堰塞湖
目标管理的基本原则,即把目标按照等级划分,当然在救灾时间较短的过程中,目标的等级划分不会有很多层次,但是最终目标的完成需要子目标的达成,这跟教学设计中“Instructional Goal”和“Instructional Objective”的关系是一致的,“宏观”“抽象”“最终”的“目的”依赖于“具体”“可测量”的“目标”(Carney‘s approach )。地震中下游居民转移是领导者的最终目标,围绕这一目标,智囊集团根据社会状况和自然环境进行可行性分析,确立子目标,比如细化到到每位村长打开广播的时间,转移过程中食物衣服的携带等等。客体的规律性则在前文中对堰塞湖的自然机理的描述可以体现。在这次地震过程中,行为的技术性则贯彻始终,从对堰塞湖的研究分析,搜集资料、拟定可行方案、选择最优化方案、贯彻实施和追踪检查,都体现了技术的操作性。尤其是极有可能发生其他地质灾害的情况下,在决策付诸实施之后,要随时检查验证,按照决策的方案一步一步对比分析,对未能达到预定效果的项目要找出原因,并进行控制或修订。
4 评价
四川大地震的次生灾害中,堰塞湖的威胁极为严重。从整个地震的过程描述及结果启示中,政府处理突发自然灾害的决策行为和未来城市应急体制都是未来国家轨道中的动力轴,国家发展需要在实践中形成政府决策模型。
政府决策的含义是政府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保障公共权益,从实际出发,制定和抉择以及实施行动方案的全过程。对以记何顺为代表的广元市政府在这次应对堰塞湖灾害事件中的决策,在前一节的“合理性”分析中已有所阐述。现实是最大的评价:截止目前,广元市地震形成的堰塞湖并未造成重大险情。但是,还是有一些值得推敲并能够完善的地方。
首先是责任的不明确。地震中的每一个决策,是关系到灾区人民的根本利益,一有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我们能在新闻媒体中接收到某某地方官员因为决策失误而退出权利圈子的事。纵观我国的政府决策机制,责任不明确。一是政府内部权责模糊,决策出现了失误,应该向谁问责,是主管领导,还是分管领导,是决策领导还是执行领导,问责程度是否按权力的大小分配;上级问责下级,责任又如何界定,是故意,还是过失,由于政府决策责任的不明确,政府决策的责任难以确定。
第二是决策程序不健全。一个完整的政府决策过程应该包括提出问题、确立决策目标、调查研究、提出草案、方案优选、试行、反馈、修正和执行等环节。广元市政府的决策能较好地执行决策程序,但是在反馈环节仍有欠缺。决策反馈机制不灵敏。在决策试行和执行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决策者不能及时通报并修正原有方案,甚至有决策、无反馈,造成了很多本可以避免的损失。智囊团对堰塞湖坝体的测定结果经历前后多次转换之后才到达决策者手中,如果决策者在一定期限中没有采用详细数据的报告而是脑子一拍,想了一个排水的方法,则后果不堪设想。
第三是决策民主程度不高。决策民主化要求要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各方面建议,使决策方案更完善;二是从利益角度来看,决策要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考虑大多数人的利益,协调各方面的利益要求,在实际工作中,一项决策的制定、实施,最终是要涉及到人们的利益的,不同的人们对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有不同的利益要求。要保证决策的正确性.一个重要问题是决策要从大多数人的利益出发.兼顾协调各方面的利益要求。在这次事件中,虽然有专家等的广泛参与,但毕竟少了听取当地人民群众的意见。虽然,当时情况危机,但是群众不只是作为官僚和文人决策时调用的简单人力资源而已,更需要的是民主的参与。小部分、单成分的小团体决策代替集体决策,民主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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